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於本(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3.6%,自住房屋稅率維持為1.2%,並授權財政部訂定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財政部依上開規定於本年6月29日訂定發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自同年7月1日生效。依該認定標準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可按自住使用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為便民服務,財政部已訂定統一作業規範,供地方稅稽徵機關遵循。針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合計在4戶以上者,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已陸續寄送自住房屋申請輔導通知,並隨函檢附房屋明細回覆單,該回覆單上列有房屋坐落地址及課稅現值資料,房屋所有人收到輔導通知後,可就符合自住房屋於回覆單上勾選。該部特別提醒,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都擁有住家用房屋,可依上開自住房屋之認定標準做最有利的選擇,就近向任一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財政部舉例說明:甲君在臺北市有1戶房屋供甲君居住,其配偶乙君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各有1戶房屋,其中臺北市房屋出租,新北市房屋供乙君及丙君居住,其未成年子女丙君在臺中市有1戶房屋供甲君之父居住,則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會按房屋所有人分別寄發自住房屋申請輔導通知予甲、乙、丙等3人,該等3人可就其所有房屋符合自住使用條件者勾選(合計以3戶為限),向臺北市、新北市或臺中市地方稅稽徵機關遞件申請。就上開實例,甲君臺北市房屋、乙君新北市房屋及丙君臺中市房屋得申請按自住使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承上例,倘甲、乙、丙君均居住於甲君在臺北市之房屋,乙君新北市之房屋閒置未出租,則甲君、丙君得分別就其臺北市、臺中市之房屋申請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乙君之房屋應按一般住家用稅率課稅。

該部特別提醒,房屋所有人應於接獲自住輔導通知60日內,就符合自住房屋規定之房屋,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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